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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死患者,和义医院赔偿30万

作者:郭京霞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4
治死患者,和义医院赔偿30万 简介:
    
治死患者,和义医院赔偿30万 :

     

违反救治原则,不做常规检查,甚至连为患者实施诊治护理的相关医务人员的合法资质都不能提供

治死患者,和义医院赔偿30万

一家治疗哮喘病的专科医院宣称治疗效果好、治愈率高,患有多年哮喘的崔老太遂住院治疗,却一治不起,病发身亡。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对崔老太治疗过程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老太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崔老太家属经济损失31.5万余元。

2004年5月21日,崔老太因患哮喘病到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治疗,该院医务人员对崔老太及亲属宣讲该医院系专科医院,对哮喘病非常对症,治愈率高等,动员患者住院治疗。当日下午崔老太办理手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重症)、库欣综合征、高血压(Ⅱ期)。次日凌晨,崔老太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崔老太死亡是因为医院医务人员不在岗,致使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造成的,遂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审理中,经哮喘病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五处医疗过失:未提交经治医生、护士相应的执业证书,不能证明为患者实施诊治护理的相关医务人员的合法资质;对新入院的重症哮喘患者未及时做三大常规检查和心电图、胸透等必要的辅助检查;没有对重症哮喘患者进行心电监测;没有观察患者病情的动态演变过程;给无自主呼吸的危重患者使用无创呼吸机违反了救治原则。

鉴定结论还称,由于一般情况下重症哮喘患者经过及时正确的救治后病情可以缓解,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认为,患者反复哮喘多年、此次发作时病情严重也是死亡原因之一。最终,北京医学会作出崔老太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老太到哮喘病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以治疗为目的的医患关系。因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事故、缺陷、过失等进行判断,为查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过错等情况。北京医学会的鉴定显示,医院在对崔老太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老太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网站上宣称该院是北京市唯一的哮喘专科医院,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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