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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妇检处女膜破裂 医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作者:记者张蕾…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20:57:08
未婚女子妇检处女膜破裂 医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简介:
    余小姐曾于2006年底前往海淀区某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余小姐进行妇科体检项目时,由于违反医学常规,对未婚的余小姐使用了内窥镜进行检查,导致余小姐处女膜破裂,并造成大量出血。
未婚女子妇检处女膜破裂 医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

    

未婚女子余小姐在进行妇科检查时,由于医院违规操作,导致其处女膜破裂。这一伤害给余小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后果,事后她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院。记者17日上午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医院赔偿余小姐医疗费、交通费损失3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余小姐曾于2006年底前往海淀区某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余小姐进行妇科体检项目时,由于违反医学常规,对未婚的余小姐使用了内窥镜进行检查,导致余小姐处女膜破裂,并造成大量出血。

事后,余小姐将这家医院告到了海淀法院。余小姐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精神上因此遭到严重打击,医院应该依法承担责任。于是,余小姐在诉状中要求医院向她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她的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900余元,同时要求医院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负有特定职业应承担的特定告知义务,当医疗检查可能给公民带来身体损害的后果时,医院应当严格地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就医疗检查涉及的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告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该案中,医院在明知余小姐为未婚女性的前提下,未就妇科检查的内容及后果进行说明,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特定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因此影响了余小姐行使是否进行妇科检查的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余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对此,余小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余小姐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鉴于余小姐为未婚女性,处女膜的破裂给她带来一定的精神创伤,对她日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准许了余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请求。但鉴于在该案中余小姐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余小姐要求医院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医院向余小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损失3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记者张蕾通讯员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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