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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中医院利用采购牟利益商业贿赂获刑期

作者:付祥巍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17:08:00
靖宇县中医院利用采购牟利益商业贿赂获刑期 简介:
    
靖宇县中医院利用采购牟利益商业贿赂获刑期 :

    

正义网吉林1月17日讯(通讯员 付祥巍)近日,靖宇县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贿赂案,依法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靖宇县中医院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原靖宇县中医院院长陈某有期徒刑各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5年9月4日,靖宇县中医院与胶州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购销药品标的额35万元,首付20万元;胶州药业有限公司捐给靖宇县中医院捷达牌轿车一辆,并为中医院提供一次大型文艺宣传活动;药品的价值、品种均由供货方胶州药业有限公司确定。依合同约定,靖宇县中医院已付货款29万元,胶州药业有限公司送给该医院价值13.5万元的捷达牌轿车一辆,并为该医院举办了一次文艺宣传晚会,交付药品价值29.6363万元。在胶州药业有限公司交付给该医院的药品中,其中脑血栓片、大七厘胶囊、羚贝止咳露等属非中标药品,痰咳净、藻酸双酯钠等供货价高于中标价。靖宇县中医院收受的捷达牌轿车登记在医院名下,没有记入单位固定资产帐。

另查明,2005年2月份,靖宇县中医院以340万元向沈阳某公司购买核磁共振设备一台,被告人陈某回扣成交价款的8%,得款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该2万元款。

法院审理认为,胶州药业有限公司在交付给宁陵县中医院的药品中,有部分是非中标药品,有部分高于中标价,牟取了不正当利益。靖宇县中医院收受轿车一辆,并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受贿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作为医院院长,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负主要责任,亦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核磁共振设备买卖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万元款归自己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主动退出账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胶州药业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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