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的原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刘松涛受贿131万余元案,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刘松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人指控:现年41岁的刘松涛(硕士)在任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后,于2002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与某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意向协议》的过程中给予照顾,收受医药公司经理甘某价值1.225万元的男士欧米加手表一块。2003年,在医院港天门诊大楼装修工程的招标过程中,经甘某介绍,为某个体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帮助,使其顺利承接工程,后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期间,分四次收受该建筑装饰公司经甘某转送的感谢费30万元。2003年,在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他又收受中标公司驻渝办事处主任曾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2004年,在医院购买两台X光机系统的招标过程成中,他帮助某医药公司在投标价格明显过高的情况下顺利中标,从而收受该公司经理感谢费50万。
2003年,在合作扩建重庆市肾脏治疗中心的过程中,与时任医院副院长的黄某(另处)共谋,协助与该院有业务关系的江苏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戴某成立新公司承接该项目,并利用改变成本核算方法的手段,使戴某获取了更大利润。为此,刘松涛在2006年初收受戴某感谢费16.5万元。
2004年,在医院与某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刘松涛与副院长黄某不但投资与医院委托经营管理该项目的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经营,还伙同黄某收受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市场开发费"23.47万元。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刘松涛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认为刘松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宣判完毕后,审判长问刘松涛是否上诉,他皱了一下眉头后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您现在的位置: 
